本网讯(陈国章)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凡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重组改制、出租和抵押等各种形式的探矿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视为非法转让。
通知强调,探矿权人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通过的探矿权不得转让。转让申请人应提交真实且符合国家有关地质勘查规范的野外原始编录、工程和采样登记本、样品分析报告、综合整理及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等相关地质资料,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其履行探矿权人义务和开展勘查工作的情况,必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探矿权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通知要求,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应提交探矿权评估备案文件。其中,转让国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专项经费和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等国家资金投入勘查形成的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厅公开选择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探矿权转让申请人支付,并作为转让成本从转让所得价款中核销。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矿产资源而开展合作勘查的项目,探矿权人可先将合作勘查合同或协议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开展勘查工作,但应尽快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据统计,近年来广西依法进行的探矿权转让已达82宗。广西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处长韦胜光告诉记者,通知的出台是为有效防止矿权炒作行为,预防投资不到位,促进勘查单位按国家标准完成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