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
二、成立日:“盛鸿大厦财产信托”成立于2003年10月28日,北京国投代理转让的“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于2003年11月30日生效。
三、项目期限:自“盛鸿大厦财产信托”成立之日起三年,即从2003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8日。
四、资金规模:人民币17227万元。
五、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投”)
第二部分 优先受益权转让与信托资金募集、运用与管理
一、优先受益权转让与信托资金募集
北京国投代理的“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期限自2003年10月31日至2003年11月29日,累计通过代理转让募集资金人民币17227万元。
二、信托资金的运用
北京国投于2003年12月5日前将代理转让“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所募集的资金共计17227万元全部划转至北京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北京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用于盛鸿大厦项目。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
北京国投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项目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部分 信托收益及分配
“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出租盛鸿大厦部分面积产权房屋的收入。截止2006年11月13日(清算日),本项目收入共计33,124,162.78元,其中费用和税金共计2,976,912.78元,信托收益共计30,147,250.00元,以现金形式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第四部分 信托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终止
“盛鸿大厦财产信托”期限为信托成立日起三年。该信托于2003年10月28日成立,于2006年10月28日终止。北京国投于信托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支付相应赎回价款后,被赎回的优先受益权随即归于消灭。
二、优先受益权赎回与信托财产归属
按照《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合同》第4.1条和第4.3条规定:在信托存续期满前5个工作日,转让方应赎回已转让的优先受益权。受托人在赎回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支付相应赎回价款,被赎回的优先受益权随即归于消灭。
按照《盛鸿大厦财产信托合同》第10.3条规定:信托终止时,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信托财产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受益人及其继承人,委托人及其继承人。
三、信托的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京国投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在北京国投营业场所和其公司网站公告受益人。
第五部分 优先受益权的赎回与信托财产的交付
一、赎回方式
依照《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以货币形式赎回。
二、赎回时间与价格
根据《盛鸿大厦财产信托合同》、《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合同》有关规定,北京国投已于2006年10月28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北京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赎回优先受益权的价款共计人民币181,744,850.00元全部划入各优先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优先受益权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72,270,000.00元,优先受益权收益合计为人民币9,474,850.00元。
三、信托财产交付
北京国投将赎回优先受益权的价款支付至各优先受益人指定帐户后,被赎回的“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随即归于消灭。信托财产已由北京国投依现状交付于委托人及受益人北京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六部分 声明
至2006年10月28日,北京国投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项目的运作,并依照《盛鸿大厦财产信托合同》、《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北京国投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项目》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