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投总经理马安泰谈信托风险
“十一”长假刚过,中华信托万里行西部之行即开始启动,首站选择了新疆。由于德隆事件的出现,对信托业特别是对新疆的信托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记者将对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采访的主题定位在了风险控制,而这正与长期以来对信托业风险控制研究颇有心得的该公司总经理马安泰的想法不谋而合。
记者:马总,根据您多年来在信托业的实践经验看,信托投资的风险及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马安泰:信托投资风险是指信托财产的预期价值与实际价值发生一定的背离,当信托财产预期价值少于实际价值时,风险损失就出现了。一般来说,预期价值越高风险程度就越高,二者呈正相关关系。
信托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信托当事人决策失误造成的;二是投资过程的各种无法预料和难以避免的因素导致的。导致决策失误的因素有:一是政策因素,由于信托当事人对社会政治经济政策变化认识错误、估计偏差,做出错误判断;二是市场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素市场价格变化使其比价关系与预测值出现较大背离;三是自然因素,如投资期发生自然灾害,生产过程中断,造成损失。
记者:那么,信托投资风险具有什么特点?
马安泰: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活动的特点决定了信托投资风险的特点。首先,信托投资公司是以营业和收取信托报酬为目的,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金融机构,经营目的是营利。委托人的目的是保值和增值,且追求增值最大化。用资人要取得比受益人报酬高的回报才愿意使用信托资金,信托各当事人追求价值增值的冲动,往往会忽视风险,是构成信托风险的重要的主观因素。
其次,信托关系的确立采取合同形式。信托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对外部投资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认识不足,或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观察一切和完全证实一切,合同就会产生遗漏,由此会产生补充、修改、变更,变更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不但会发生费用,而且可能毁约,造成信用风险,表现是合同法律纠纷。
第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信托投资风险处于隔离状态。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
信托法的这种设计决定了信托财产之间以及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利益不得相互转移,各自的风险也不得转移,各个信托财产的风险处于独立的,相互隔离的状态;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之间的风险也相互独立,相互隔离。
记者:根据您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看,信托投资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马安泰:首先是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组织建设。完善的公司治理,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前提。信托投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组织架构要合理完善,权力职责要明晰,保证相互间独立运行,有效制约,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管理层要根据业务需要制定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同时制定预防、分散、管理与控制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公司各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防范业务操作过程各个环节的操作风险,并经常性自我检查与控制。
其次是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包括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固有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关联交易控制制度、信息披露控制制度、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制度等多方面内容。制度建设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独立性五大原则,做到合法、合规、稳健经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记者:能否从外部监管方面谈一谈信托投资风险的控制?
马安泰:严格有效的外部监管是信托投资公司成长的重要保障。国家监管部门在监督信托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现市场失灵,信托市场主体行为偏差,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干扰公平竞争,信托资产风险失控等情况时,通过行政干预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校正和改善,可以减少市场主体风险发生的几率。(金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