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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公告(第21号)            【字体:
《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公告(第21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1

请欣赏:《《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公告(第21号)》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中原信托”)2004年6月1日设立的《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于2006年6月1日期满终止,我公司已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了清算。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信托计划情况

一、计划名称: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计划

二、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2年,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

三、成立时间:本信托计划自2004年6月1日成立。

四、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000万元。

五、资金运用方式:通过设立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将管理的多个具有相同运用方式的信托本金聚集起来,以加入拟发行的河南省境内基础设施建设类信托计划或受让已成立的河南省境内基础设施建设类信托计划的方式投资于信托产品。

六、信托财产归属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受益人。

七、信托财产划付方式: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在信托合同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将可分配信托收益和剩余信托财产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转移至受益人账户。

八、代理发售银行:本信托计划由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代理发售

第二部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本金2000万元集合起来,其中用于受让了中原信托发起设立的《平顶山西部新城区土地开发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761万元,《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1237万元,剩余2万元一直存放于信托专户。本信托计划期限二年,信托合同分为一年期和二年期,其中一年期信托本金1554万元已于2005年6月1日到期清算,二年期信托本金446万于2006年6月1日到期清算。

二、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和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三、根据本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用于存放银行,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本信托计划第一次分配收益时(2005年6月1日)已划付至受益人账户。

四、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按月制作了《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按季制作《风险排查报告》。

五、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以来,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及《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时、客观、真实的披露了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第三部分: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一、截至2006年6月1日,本信托计划信托资产合计为4,663,800.13元,信托负债合计为203,800.13元,信托权益合计为4,460,000.00元。

二、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997,188.13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967,471.01元,存款利息收入29,717.12元。

三、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累计发生营业费用89,868.13元,其中:印刷费2,600.00元;付银行代理发行费60,000.00元;其他费用8.00元;提取受托人报酬27,260.13元。

四、本信托计划在2005年6月1日进行了一年期信托合同的清算和收益分配。已归还一年期信托本金
15,540,000.00元,分配受益人一年期信托收益559,440.00元,二年期信托收益173,940.00元,支付银行代理费用60,000.00元。

五、根据本信托计划合同约定,委托人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用于存放银行,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本信托计划一年期信托合同到期清算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六、本信托计划经过受托人的尽职管理,已实现了信托计划的目的,一年期信托实际收益率达到3.6%,二年期信托实际年收益率达到3.9%。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高出部分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因此该信托计划提取受托人报酬27,260.13元。

第四部分: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和转移

一、剩余信托财产的组成:剩余信托财产包括二年期信托本金、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的信托收益和上次收益分配留存。

  二、剩余信托财产的金额:剩余可分配计划财产金额为4,633,940.00元,其中二年期计划本金4,460,000.00元,本期可分配信托收益173,940.00元。

三、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依照《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三条13.3约定,清算后分配给本信托的剩余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

四、剩余信托财产的转移: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代理发售银行于2006年6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本金、信托收益一并划至受益人在该代理发售银行开立的受益人账户,请各受益人及时查收。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自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交付的信托本金和应分享的可分配信托收益到账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五部分: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依照《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计划》第十一条约定,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于2006年6月1日终止。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依据本信托计划设立的《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合同》同时终止。

受托人计划财务部于2006年6月1日编制了《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财务报告》、《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2006年6月1日信托二部出具了《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内部审计部就本信托计划终止进行了清算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报告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六部分:声明

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受托人遵从《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计划》和《中原阳光增值理财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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