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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经贸专修学院教育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变更信托资金使用用途公告            【字体:
“江西外经贸专修学院教育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变更信托资金使用用途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7

请欣赏:《“江西外经贸专修学院教育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变更信托资金使用用途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江西外经贸专修学院教育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信托资金使用人(借款人)──江西外经贸专修学院因受宏观政策的影响,学院很难取得国家教委对新学院设立的批复,影响到了新学院的按期竣工、招生,进而将有可能影响到信托贷款资金的收回,所以受托人(贷款人)──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风险,维护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立场考虑,通过及时处置,已提前收回信托贷款的本金和相应的贷款利息。

但因为信托期限未到,信托提前终止将影响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江西外经贸专修学院教育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六点规定:“未达到本合同第十条的贷款条件要求,我公司(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将遵循谨慎原则调整贷款用途。”再根据《信托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发生下列影响信托计划存续基本条件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当在知道临时事项三十个工作日内作临时披露:(一)信托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信托目的实现;(二)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化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的执行。委托人认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应于受托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调整意见书面告知受托人,否则即视为默认受托人处理事务得当。”等合同条款的规定,受托人特拟定以下信托财产处分运用方案:

一、受托人将变更信托资金的用途──信托资金将用于向“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江信国际嘉园”房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从中获得收益。

二、将信托计划原担保单位──江西省银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江信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它保证措施终止或取消。

三、信托合同除按上述变更内容的相应条款做出调整外,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收益率及其它条款规定维持一致性和延续性。

四、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西江信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均为受托人的关联企业,其情况简介及“江信国际嘉园”项目简介附后。

委托人/受益人如不接受上述信托财产的处分运用方式,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受托人,受托人将4.2%的年利率,收益计算期间从本信托成立之日至本信托提前终止之日计,返还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超过10日,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视为委托人/受益人默认此信托财产的处分运用行为。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791-6304588 6304688 6304495 630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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