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担保贷款资金信托计划(第七期)》
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担保贷款资金信托计划 (第七期)
信托计划生效日:2005年6月29日
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101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一年。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投”)
第二部分 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一、 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截止到2005年6月28日,在推介期内,顺利完成发售工作,共计募集信托资金10100万元。
二、 信托资金的运用
信托文件中约定:受托人北京国投将信托资金以向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贷款的方式,集合运用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路收购贷款项目,受托人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管理信托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就此信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 信托资金的管理
北京国投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部分 信托计划的收益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贷款所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为信托成立日起一年。依照本信托计划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符合信托计划终止条件,本信托于2006年6月29日终止。
二、信托财产归属
按照《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担保贷款资金信托(第七期)信托合同》第二十条规定:信托终止,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比例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应在作出清算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和对第三人负债后的全部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如信托报酬、信托管理费用及税费未结清的,应扣除由信托财产承担的有关信托报酬、信托管理费用及税费)交付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财产的形态应维持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原状。信托财产为货币形式的,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在清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划至本合同规定的受益人账户内。
三、信托财产的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京国投于2006年7 月5 日编制了《信托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北京国投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在其营业场所和其公司网站公告委托人及受益人。
第五部分 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一、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
二、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可供分配金额共计 1,04,901,342.10 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10100万元,信托收益3,901,342.10元(含信托推介期间银行利息9843.65元)。
三、分配时间
截至2006年6 月29 日,北京国投已经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本金10100万元及收益3,901,342.10 元分别划入各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信托收益自2005年10月11日起分四次分配)
第六部分 声明
至2006年7 月7 日,北京国投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国家开发银行担保贷款资金信托计划(第七期)》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北京国投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国家开发银行担保贷款资金信托计划(第七期)》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