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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信息披露制度尚待完善            【字体:
信托业信息披露制度尚待完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证资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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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前召开的“2005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高级研讨会”上,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表示,考虑从明年起将信息披露范围扩大到全部信托公司。这意味着信托业信息披露工作较原先安排加快了步伐。

  截至今年5月25日,以西藏信托在本报刊登年报摘要为标志,银监会指定的首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工作宣告圆满、成功完成。值得指出的是,华宝、中泰、英大信托等3家公司自愿进行了信息披露。大多数信托公司已经认识到,加强透明度、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对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大有裨益。基于各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与积极参与,监管层才改变了原先三年过渡期的安排,决意加快这项工作的节奏。

  对于信托业而言,信息披露工作是个新生事物,有一个逐步适应、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与部分信托公司人士接触过程中,记者发现大家对其还有一些疑问。比如说,信托业以私募业务为主,是否适合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披露,与向特定客户、监管者的无保留的全面披露之间,如何区别对待?是不是只需要披露信托业务,而不必披露自营业务?

  我国信托业目前的业务还是私募性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就无需进行信息披露。正如业内最早公开信息的华宝信托总裁助理任志强所分析的,信托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就其影响而言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公众性;目前不能从事公募业务,并不代表永远都不能开展此类业务;而且,信托业也需树立社会形象。

  银监会非银部信托处处长毛宛苑指出,信托公司的不少客户是普通老百姓,而且从单一产品讲,客户数量有限,但从总体上看,客户规模较为庞大。这一客观现实也决定了信托公司有必要开展信息披露。

  此外,信托业正普遍呼吁加快业务创新,信托公司开展公募业务将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情况下,早一点开展信息披露,为将来做好准备也很必要。

  当然,信息披露也应符合我国信托发展的现状,做到披露适度、内容明确、详略得当。综合专家与业内人士的意见,在修改《暂行办法》,指导和规范信托公司下一步信息披露工作的过程中,应清晰界定年报全文与年报摘要的详略程度。

  年报全文在公司网站公布,其阅读对象为公司股东、客户及监管机构,内容应非常详尽。年报摘要在指定媒体刊登,阅读对象为社会公众及潜在的客户,则应重点突出,侧重披露社会公众亟需了解的公司业务特点、治理结构、资产状况、代客理财水平等内容。

  从社会公众的需要讲,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就需要阅读相关财务报表、财务指标;要关注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除了股东信息外,还有必要了解其实际控制人。此外,专家们还建议,监管机构应当为年报提供一个规范、标准的格式,相关财务指标定义要明确,这样才具有可比性,才能方便投资者与社会公众阅读和使用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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