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可行的制度选择
实施信托公募,需要多种条件的完备,对这些条件的全面分析,显示了信托公募的可行性。
首先,是业务主体的可行性在监管部门新的分类监管的模式下,监管部门可以对全部信托公司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综合考察评级,并从中筛选出各方面条件更加优秀的企业,让这些企业首先取得公募资格,赢得政策许可。而在初次评级中排名靠后的公司,也可通过持续努力不断改善各项内部条件,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可见,实施信托公募的业务主体具备。
其次,是业务载体的可行性经研究筛选可以发现,能够实施公募的创新信托产品十分丰富,产业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金融资产证券化信托(FASIT)等金融创新产品,都具备上述公募基本条件,可以成为实施信托公募的理想载体。而这几种金融产品,在国际上都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鉴,在国内的研究论证也已经相对充分。应当说业务载体的问题基本可以解决。
其三,是监管模式的可行性由于公募产品的社会影响更大、涉及面更广,对信托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显然对此已经提前作出了充分的准备,分类监管模式、严格充分的信息披露要求、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等监管措施都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有的政策措施已经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表明整个信托监管体系已经朝公募化方向迈出了坚实的脚步。
其四,是配套制度的可行性公募化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很多市场基础条件和资源都可以共享与利用。同时,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募型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其相关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借鉴。
总体看来,在目前情况下,信托公募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公募化信托产品的推出,既具必要性,也有可行性。是否赋予信托业以公募化生存的权利,目前关键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决策,同时也需要整个信托业界的积极努力与争取。
投资信托基金是理想载体
投资信托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除了投资对象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外,其他方面差距不大。在国外,很多类似金融产品也都是这样命名,信托、基金可以通用。当然,发展投资信托基金的意义,远不是其名称中的几个金融法律概念所能概括。
首先,投资信托基金是信托业在金融产业内发挥特有功能、树立独特地位的需要
信托到底应当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其独特地位何在,对这些问题的准确回答,一直是金融专家学者和信托从业人员长期探求的目标。我们认为,信托公司作为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够将广泛的社会资金,通过特定的规则(信托制度)和载体(具体信托业务形态)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而且,信托公司的制度基础、运作方式、转化效果等,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还是自有其特点与优势。广阔的产业市场和实业领域,应成为信托公司大显身手的主要舞台。
产业市场的直接投资业务,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信托作为资金导管的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而其最佳业务载体,正是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信托基金的出现,让我们在探索信托行业独特功能与地位的道路上看到了曙光。投资信托基金以产业市场为舞台,以资本市场为根基,随着投资信托基金队伍的发展壮大,以其为主业的信托公司所具有的金融功能将得以有效发挥,在国民经济和金融市场中的独特地位将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