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受托经营财产信托、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与购并、代保管业务、公益信托业务、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等12项。归纳起来,可以将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业务分为两大类:
第一,信托主营业务,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公益信托业务。
第二,兼营业务,除上述信托业务之外的业务,均为兼营业务。而兼营业务又可以分为三大类:①投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②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③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及担保业务。
由此可知,按照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投融资领域极为宽泛,涵盖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等三大市场,并拥有直接投资和社会融资两大手段,可运用股权和债权两大方式。从而形成信托公司既有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政府信誉和专属功能;又有普通工商企业的市场化特征和投资决策特点的业态格局。
当前我国信托公司业务模式基本架构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和法律基础,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而言,信托公司目前的投融资功能极为强大,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十分宽泛,手段也十分多样。从而导致当前信托公司多数呈综合经营型的公司经营模式,很多信托公司忽视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不顾公司自身的具体条件和基础,没有深入分析自身特定的资源条件、市场条件和地域特征,盲目追求做"加法",千篇一律地都将公司的经营模式定位为多元化投融资方向、多领域展业、多市场涉足、多手段组合的全能的"金融超市"型。进而形成在迄今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中,极少有较为规范和较具竞争力的、具有鲜明经营特色、明显的专属优势和可持续性重点业务领域的专业化经营方向的信托公司。从2004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结构、信托资金投资方向及运用方式来看,就是明显的印证。
全能型经营模式是信托公司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的基本导因
由此可知,目前多数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定位十分模糊,毫无经营特色可言,各公司开展的业务领域和产品结构同质性极强,投融资领域过于分散和广泛,横跨十余个大的行业和领域,其间毫无关联和共性。
多数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与其他信托公司相比,没有本公司的专属优势和经营特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也没有体现本行业的市场定位和独特功能;与其他普通工商企业相比又不具备行业专业优势。在"无所不能"的表象下,其实质往往是"广而不专","博而不精"。究其导因,固然有生存压力、经营压力、利益驱导或者经验不足使然,但公司经营模式定位的错误和混乱------盲目追求综合性、全能型的经营模式,应是根本原因。
该模式所进一步衍生出来的负面效应就是:各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和人才结构根本无法,也不可能与如此分散和庞杂的业务结构相匹配,伴之而来的就是公司整体业务驾驭能力、风险识别、判断防范控制能力以及投资决策能力普遍不足乃至低下,最终导致经营风险不断积聚。与此同时,所谓综合类、多元化经营模式信托公司大量的存在,还给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及监管模式的有效建立增加了极大的困难,往往导致监管部门无基本规律可循,难以把握监管重点和有的放矢,风险环节纷杂而多变,无法建立起一套极具针对性的监管体系,常常多头出击,就事论事,事倍功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