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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业务:混业共同经营 分业协同监管            【字体:
年金业务:混业共同经营 分业协同监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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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06日信托型年金业务开展中,各类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业务合作,方可顺利开展年金业务,监管部门必须进行协同监管方能建立高效、有序的年金业务发展和运营环境。“混业共同经营,分业协同监管”将是我国年金业务的突出特点。

  劳动保障部于2005年8月1日发布了获得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认定了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其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归属信托、基金、证券、保险、银行五类行业。从获得业务资格的分布情况看,虽然有若干机构获得2个业务资格,中信、招商系等跨行业的金融集团获得了三个业务资格,但没有哪一类机构或一个跨行业的金融集团能够独立开展企业年金的全部业务。这样一种业务格局要求获得年金运营管理资格的各类机构必须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从业务实践中我们看到,企业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到年金基金运营管理需要一种“一站式的”便捷服务方式,因此这就要求各家机构加强合作,提供一揽子的服务。

  从业务监管层面看,虽然企业年金业务的主导监管部门是劳动保障部,但目前各类机构都有隶属的监管部门,因此一个有序而高效的业务环境就需要各个监管部门发挥协同监管的作用。从海外的经验看,国际上很多国家的年金监管均采取协同监管的模式。

  在香港,年金监管体系中强积金局是主导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制度,审慎监管强积金计划;金管局、保监会以及证监会与强积金局协同监管。四个监管当局签署《规管强制性公积金中介人协议备忘录》,旨在确保各方监管方式一致,尽量避免彼此监管工作重叠,填补监管漏洞,尽量加强保障强积金计划参与者的利益。

  海外这种协同监管在规则的制定上强调协同合作是年金运作规范的前提,而具体到各监管部门的功能监管,需要审视企业年金业务运营管理的全过程并按照监管效率最大化原则去寻找各自监管角色的定位,这是一种功能监管模式。比如年金的投资管理、托管等方面有着与其它业务交叉的方面,作为主导监管部门实现协同监管有效性的关键在于加强自身对年金业务不同于其它业务部分的监管;与年金有着交叉关系的领域,则主要由相关监管部门完成监管,主导监管部门备案。主导监管部门建立联席备忘录的方式,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和需要协同处理的细则,按照运作流程进行监管,各司其职。海外的这个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劳动保障部刘永富副部长曾谈到,加强企业年金市场监管,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和磋商,建立协同监管机构,使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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