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的颁布是信托业发展历程上的一个里程碑,三年多发展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果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当前中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
1、缺失《信托业法》
目前中国尚未制订《信托业法》,信托业缺乏统一执行标准。
中国的《信托法》是与《公司法》并列的,是母法,而《信托公司管理暂行条例》才是和《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并列的行业法,
2、受托人忠于委托人而需履行的诚信义务及自律问题
由于以德隆为代表的一批民营公司,背离了基本的信用道德准则,利用信托功能和个别信托公司圈钱,致使公众和监管机关对信托公司(受托人)能否忠实履行诚信义务产生怀疑。虽属个案行为却导致整个行业信誉受损。话分两头说,信托公司由于缺乏自律,只重自身利益,未将受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放至至高无上的地位,自然也名声不响。
3、信托业应不仅是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业在各国的发展并无统一的模式,而是在市场选择下寻求最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在业务重点和信托职能发挥方面,各国也是各有特色。英国信托业仍然以民事信托、公益信托及不动产信托为主。美国信托业以有价证券信托为主。而日本信托业则以“金钱信托”为中心发展了贷款信托、年金信托等许多其他信托产品。
因此信托业的发展只能是在结合本国国情作本地化改造后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这对于具有继受性质的中国信托业来说,更加凸显其重要意义。
中国信托公司的过去不是现在也不是中国信托业的全部。目前基金管理、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证券公司的集合型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产品、以及私募基金等,理财市场所运用的手段大都是信托功能的运用。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理财市场的需求相当大,信托公司的发展空间相当广阔。
4、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委托理财缺乏信托法律支撑,危险重重。
依据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除正常的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外,银监会还监管银行委托理财,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各自旗下的委托理财业务,社会私募性质资金无人监管,发改委监管产业投资基金,其实质都是为躲避《信托法》,而把各种信托业务冠以委托理财的名称。但法律不承认委托理财的信托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各种委托理财不具有信托的资产隔离保护功能。最终只能以合同关系清算财产,因此委托理财潜伏很大的法律风险。
5、监管机关定位错位,信托业发展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