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纷纭话租赁
记者 高 晨
本报讯 “过去总觉得立法是离普通百姓很远的事,从来也没想到市人大会向我们征求法规的修改意见,更没想到我提的意见会被采纳,”昨天,当家住四平路283号的杨俊毅先生得知自己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草案)》的建议在修改稿中得到体现时,心情十分激动。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草案)》自7月20日登报征求市民意见以来,反响十分热烈,市民参与热情很高,纷纷来信、来电提出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截至8月31日,共收到来信423封,来电544个,此后,还不断有市民来信来电谈对条例(草案)的看法,连来沪旅游的外地市民也参与了进来。除了市人大先后召开的20多个座谈会,一些行业协会还自发召集专家研讨,并将讨论意见整整齐齐打印了几大本寄到市人大。
市民的意见集中在房屋租赁的条件、租赁保证金及因承租人欠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方面。杨俊毅来信表示,条例(草案)规定,未依法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但因种种客观原因拥有原始发票还未获得产证的房子怎么办?负责条例修改的有关委员会认为应考虑这一情况,经过再三讨论,建议将条例(草案)该项规定修改为未依法取得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不得出租。
现在承租人中不少是外省市来沪者,如果有的欠租或损坏房屋后逃逸,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这是许多市民所关心的,而条例(草案)原先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特地增加了第19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同时明确,公有住房出租人不得收取保证金。
最有争议的莫过于在公房转租过程中,非独立成套的公有居住房可否转租。部分市民觉得,这样严重影响了相邻使用人的正常生活,要求限制其转租;另一部分居民则意见截然相反,一位属名晓刘的市民来信说,自己目前就是住在这类非独立成套的公房中,现在实行货币分房制度,但他家经济较紧张,缺少购房资金。如果能够通过转租现有住房获得收益,全家改善居住条件还是大有希望的。否则,安居的梦想就不知何时才能实现了。
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介绍,许多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的修改很有帮助。条例(草案)修改稿吸纳了市民不少合理的意见。委员会认为,地方立法走群众路线有利于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使法规制定得更加公正、科学、可行,也有利于法规通过后得到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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