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透露,《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将于5月1日出台
办法规定,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
本报讯 (记者吴海花)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国土局了解到,备受业界关注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将于5月1日正式出台。该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
地使用者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将由政府无偿收回。
该办法还规定,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因单位搬迁、撤销及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政府将组织土地一级开发
此前坊间传言的政府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在该办法中得到充分体现,该办法规定,北京市有计划地实施政府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可以组织实施储备土地的一级开发,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一级开发。一级开发后的储备土地依照供应计划供应市场。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该办法还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对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需改变现状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的,可由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他人开发建设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将记入信用系统
办法还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终止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有关权属登记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注销登记。
办法还规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地信用管理系统,对欠缴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闲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记入信用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