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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特困户无妥善安排不得强拆            【字体:
房屋拆迁 特困户无妥善安排不得强拆
作者:佚名    法律法规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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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明确要求,对特殊困难户在没有妥善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采取强制拆迁措施;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意见》要求,在拆迁过程中,对确有生活困难及特殊情况的被拆迁人,要在坚持政策严肃性的同时,研究合情合理的办法,妥善安排和处置;对特殊困难户在没有妥善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在国土房管部门裁决后,被拆迁人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区县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区县政府批准和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审查,明确执行机关、协助部门及其责任,执行前要制定详尽的强制拆迁预案,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周密措施和现场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强制拆迁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对于不按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违法拆迁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涉案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市政府同时要求有关部门要特别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进一步搞活住房二、三级市场,满足被拆迁人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购租住房需求。加强危改回迁房建设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按期回迁,减少安置纠纷。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要按照规定筹建安置住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安置住房不落实的,不得批准拆迁。作者: 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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