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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字体:
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法律法规来源:建办市[2004]5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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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的范围


  根据《认定办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复审申请。


  凡2001年4月30日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资格复审。


  二、申请资格复审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见建建[2000]173号文附件1)及其Word电子文档;


  2.附件资料,包括:


  (1)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本企业的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甲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下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11)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12)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


  (13)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3.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


  资格有效期内完成的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二)提供资料要求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复审,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式二份、附件资料一式二份和代表项目资料一份。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资料和代表项目资料应当分开装订,其中附件资料和代表项目资料如分册装订,应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并附有目录,编排页码。


  3.附件资料必须按照上述“申请资格复审应提交的资料”中“附件资料”(1)至(13)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填报的项目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业绩证明资料不齐全,不计入业绩。如附件资料为复印件,申请机构需提供原件,由直接接受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


  4.所有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为外文的,需附中文译本。所有申请资料统一使用A4纸。申请资料不退还。


  5.申请资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认可。申请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和印鉴的,复印的公章和印鉴无效。


  三、资格复审的标准


  资格复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合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全部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格等级标准,市场行为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资格复审结论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复审结论为基本合格,计入资格证书,并限期改正:


  1.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格等级标准的80%,其他条件均达到相应资格标准要求的;


  2.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取消资格的;


  3.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两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


  (三)不合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复审结论为不合格,依照有关法规降低或取消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且低于资格等级标准80%的,或者其他条件未达到相应资格标准要求的;


  2.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取消资格的;


  3.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三次以上(含三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


  5.在资格复审中弄虚作假的;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四、资格复审的程序


  本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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