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1996年8月14日新政办〔1996〕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管理,保证住宅设计质量,提高住宅建设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地、州、市、县(市)镇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在新疆的中央直属单位的住宅建设。各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品房,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区环境应舒适,便于治安防范和噪声综合治理,有适宜的绿化和景观,体现节能、节地、节材,保护生态等原则。
第四条 住宅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面积标准
第五条 面积标准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建筑面积43-55平方米;
二类住宅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
三类住宅建筑面积73-83平方米;
四类住宅建筑面积88-98平方米。
(一)一、二类住宅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的一般职工;三类住宅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适用于厅级、地州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
(二)前项之适用范围,系指各级干部、职工及知识分子在住房待遇上的最高限,不是各级干部、职工和知识分子在住房分配上必须达到的标准。
(三)二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可作为一个单位(含厂矿企业)内的住宅面积平均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应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并以二类住宅为主,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
(四)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因设电梯及公共走道,可在本条规定的面积标准基础上每户增加公用建筑面积8-12平方米。所增加的面积,只能用于公用部分,不得用于扩大每户住宅的建筑面积。
(五)对酷热、边远严寒地区(名单见附件一),每类住宅建筑面积可增加5平方米。
(六)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按外墙厚为37厘米计。
第六条 符合下述规定的阳台(包括凹阳台、挑阳台)、面积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
(一)每套住宅的阳台建筑面积(水平投影面积):一类住宅不得超过5平方米,二类住宅不得超过6平方米,三、四类住宅不得超过8平方米。阳台均可做成单层封闭阳台。
(二)带底层商店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修下室和附属辅助小房的各类住宅,阳台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每户不得超过2平方米。有地下室或附属辅助小房的各类住宅,不论地下室或小房面积大小,均不得增加阳台面积。
(三)阳台超过规定的面积,其超出部分,全部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减少阳台面积,不得用来加大建筑面积。
第七条 住宅利用深基础作半地下室(贮藏室),层高不大于2.2米,其面积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
第八条 各类住宅的层高不得超过2.8米。降低层高,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章 设备与设施标准
第九条 户内基本设施标准的规定见附件二。
第十条 住宅分户门、底层住宅的外门窗以及开向公共走道的窗和其他易经攀缘入室部位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屋面检修上人孔应在走道或楼梯间内。
第十二条 住宅首层入口处可设信箱和呼叫系统。
第十三条 每套住宅均单独设水表、电表、燃气表。
第十四条 分户设配电箱,箱内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其综合保护作用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单独切断N线。
第十五条 分层在楼梯间走道内集中设置的户外电表的位置应便于查看,且不影响交通,电表选用5-10安培。
第十六条 光源以日光灯为主,厨房和卫生间的灯具应选用瓷口灯。
第十七条 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各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带保护门的插座2-3组;卫生间可设插座2组。每组为单相三孔和单相二孔插座各一个。
第十八条 楼梯间的照明灯应设延时开关。灯可采用节能灯。
第十九条 起居室(厅)应设公用电视天线终端插座一个,二、三、四类住宅可在主卧室内再增设终端插座一个。
第二十条 各类住宅可按一对电话线设置,以穿管暗线方式进户,在起居室(厅)设电话插座一个。三、四类住宅可在卧室再增设电话插座一个。
第二十一条 每户设电铃一套。
第二十二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垂直电梯的设计除按经验数字确定一梯服务6至8户的标准外,还要满足居民等候时间不超过120秒为极限的电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厨房设计可根据市政设施情况考虑安装燃气管道。
第二十四条 高层住宅可设垃圾道和垃圾间。
第四章 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具有良好自然采光。
第二十六条 每套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七条 厨房应设直接采光、通风窗(包括开向天井的窗)。
第二十八条 卫生间宜设直接采光、通风窗,否则应设置出屋顶通风管道和机械排风。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厨房、卫生间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地面砖层;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和套房内(除厨房、卫生间以外)的地面,均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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