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与破产无关 广大业主深表欢迎
2002-08-13 09:01:53
来源:搜房网作者:
●《规定》赋予未拿到房屋产权证而开发商破产的业主物权权利。
●集资房有别于商品房,不受法律保护范畴,需要理清产权关系。
●新《规定》的出台,将使得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得到规范。
南方网讯 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尚未办理产权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消息传到深圳,引起法院、政府主管部门及购房人等方面的关注,有关人士指出,条款的出台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一批企图以破产来侵吞消费者购房款、逃避银行债务的不法房地产商将无处作祟,同时也从法律上明确并保护了一直处在开发商破产阴影中的业主的权利。
法律赋予购房人物权
如果你购买了商品房,无论是否办理了产权证,将不必担心由于开发商破产而受连带、房子被作为破产财产清算掉。对未拿到房屋产权证而开发商破产的业主来说,该规定赋予了其物权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破产的话,购房人已经购买的房屋,即便购房人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只要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了购房人的,房屋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业主仍然享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业内人士认为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赋予未拿到房屋产权证而开发商破产的业主以物权。顾东林律师指出,产权的转让以登记办证为准,没经过产权登记,业主就不拥有房屋产权。而产权对应的是物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业主不拥有房屋产权,开发商与业主属买卖合同关系,对应的是债权关系。但其实《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条款赋予了该部分业主享有对房屋物权的权利,业内资深专家王博士认为,该规定法律意义很大,对民事主体中相对弱势或者说是善意第三人进行了保护。但同时也提醒发生此类问题的业主注意,根据司法解释“业主实际享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其实房屋还没通过产权登记确定为业主的私有财产,业主的所有权还是没得到法律的最终确认,因为出台的只是规定,法律层次不够。
购买集资房仍需谨慎
如果在法院判决,尚未办理产权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业主享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后,业主能否取得房产证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
破产的开发商与其购房人的财产关系,因为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命令解决不了此类问题,政府担当的是执行的角色。国土局房地产行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认为,政府主管部门是根据法院意见、清算组意见来处理破产后的开发商与业主的关系,这要看法院的判案结果;同时还要分清两种情况,如果标的物是商品房,开发商破产后,如法院判决结果是业主享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那国土局有关部门会给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购房人办产权证;如果是集资房,企业破产后,业主要取得房产证,不排除让业主付清地价何税款的可能性。而对于业主官司赢了,已交清房款的业主房产证依旧拿不到的情况,王博士认为,该规定主要针对商品房开发,深圳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情况不多,而对深圳有借鉴意义的是针对集资房、自建房,业主没办产权证,或者与企业私下签合同,有无法律认可还是个问题,如果企业破产,虽然业主与企业已形成事实的购买关系,但没有法律保护,由此本市法院也可借鉴该条法律规定,尚未办理产权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被清算掉。同时,政府可参照2001年第94号文,促使业主补交20%的地价款,来办理房屋产权证,理清与业主的产权关系。
广大业主深表欢迎
“尚未办理产权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以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一规定极大地维护了业主的权利,今后商品房业主将不再受开发商破产影响。听到这一利好消息,廖先生舒了一口气,廖先生告诉记者,其所住的小区的开发商已破产,购买者房款已交清,1992年入伙的房子因开发商未交清地价款现在还未拿到房产证,廖先生强调该楼盘是属于商品房,开发商破产后,所住的几百户居民一直担心房屋财产的归属,因没法人主体欲告也无门,现在法规有了,一直处在开发商破产阴影中的业主得到了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