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办房产证可以索偿违约金
2003-07-04 14:01:49
来源:广州日报作者:
南方网讯 个案:我于1999年3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00年5月向我交付房屋,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后90天内,开发商应协同我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我依约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购楼款,开发商也按期向我交付了房屋。但三年过去了,至今我仍未取得房产证。据了解,开发商因未缴清地价,近期内是无法为我办理房产证的。我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的损失,但开发商以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办妥房产证的具体时间而拒绝了我的要求。
请问,我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读者晓玉)
律师释案:
晓玉有权向开发商追讨经济赔偿。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8条和第19条分别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责任和买受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解释》第18条确定了因出卖人一方的原因而导致买受人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期限和如何承担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违约金的处理办法是: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内容来办;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处理的原则就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利息,参照的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由此可见,虽然晓玉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没有对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和违约金作出约定,但是,根据上述《解释》的有关规定,晓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