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2000年2月24日,梁生于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黄埔大道中144号某某中心海都轩7H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87.5平方米,同时其与开发商海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2000年10月30日为交楼期限。令梁生想不到的是,收楼当天,开发商以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等则不能交房屋钥匙为要挟,以“白条”形式要求梁生交纳多种款项,其中所谓“公共维修基金”要按照房款的2%一次性缴交7277元。
为了能够早点入住,梁生迫不得已交纳了各种费用,而此后直到2002年底,海X房地产开发公司才给了梁生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卡》。
最近,梁生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中发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定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基金”。
梁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正适用于上述条款范围,但是在收楼时自己已经被开发商强行收取了所谓的“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从而变成了事实上的商品房专项维修基金缴交者了。为此梁生来电咨询:这一笔本来不应该由自己缴交但现在已经被强行收取的“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可以向开发商追讨?应该遵循何种途径进行呢?
李小宁律师评析:
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符合以下四点: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是在1998年10月1日后颁发;商品房预售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前签定;预售合同里没有约定由你交纳专项维修基金;你与开发商没有书面协议由你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符合以上四点,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此笔款项。开发商收取此笔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依据法律,你向开发商要求返还此笔款的时效为2年,从交款时间起开始计算。若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丧失胜诉的权利。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开发商催要过此笔款,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且至今未超过两年;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编辑:欧阳星